黄学国律师,山东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
技术水平
技术潜力
新技术前景预测
替代技术的预测
专利动向
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 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 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 技术要素;。
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包括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中也包含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还应包括非专利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
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市民王熙焱最近看到本报刊登了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昨天他致电记者,称想多了解一下这方面的问题。王先生从事设计方面的工作,公司为了保证资料、设计方案等不外泄,因此和王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规定王先生从事工作期间必须为公司的专利设计保密。王先生觉得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此类协议,但是既然要求员工保密,也需要给员工支付保密费。
解释: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择业权的限制,因此,竞业补偿金必须按约定发放。
说法: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一个概念。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对承担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给予的相应津贴,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去竞争性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性企业而给予的补偿。
如果王先生从事的工作关系到;商业秘密;,为公司保密不让其利益受到损害,也是员工的工作职责之一,公司也可以不发放保密费。如果该公司要求王先生在解除合同后规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则需要给王先生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