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国律师,山东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发行权与发表权的联系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
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
相对于表演、展览等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而言,发行是种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
二者的联系:都可以为作者享有。
二、发行权和发表权的区别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为作者享有,并且发表的形式没有具体要求。
2、发行权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仅仅为作者享有。
三、发表权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 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 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发行权和发表权二者虽然一字之差,它们的概念都是不同,但是二者却有联系,都可以为作者享有。以上内容给我们详细介绍关于发行权和发表权的联系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还给大家拓展关于发行权和发表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包括哪些权利可以对抗注册商标的;在先权;。但在巴黎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在一些非政府间工业产权国际组织的讨论中以及在wipo的示范法中,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至少应包括下面这些权利:
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
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
版权;
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商品化权。
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在1993年修改之后,已经把;在先权;这一概念引入了当时该细则第二十五条之中,但与trips的差距主要在于中国的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均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不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那么任何在先权人就都无能为力了。实际上,至少对于版权、外观设计权、肖像权等在先权来讲,不应强调在后者的主观状态。trips协议就并没有把在后申请者的主观状态作为保护在先权的前提或要件。
在这次商标法修正案中,两处分别规定了对在先权的保护,同时删除了把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作为认定是否侵害在先权的前提。这与去年专利法修正案中对在先权的保护相对应了,同时也符合了世贸组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