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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可行使哪些职权

2015年3月10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正文: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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