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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案昨开庭审理昆明“欢歌”50首歌涉案

2015年4月13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昆明的一家餐厅和ktv擅自播放《你是我的玫瑰花》等50首歌曲,被歌曲的著作权人逮住,于是,歌曲著作权人将这两家“欢歌”店一并告上法庭。昨天,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起诉称,他们公司享有《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遇见你》、《笑容》、《我要抱着你》、《幸福誓言》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利人。不久前,鸟人公司发现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昆明欢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丹霞店),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鸟人公司享有权利的50首音乐电视作品。

  鸟人公司将昆明欢歌傲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昆明欢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各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上,鸟人公司的代理人称,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理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并且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早就明确告知了ktv经营者向著作权人交付作品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被告理应知晓。“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依据过错归责原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权的事实,两被告“供认不讳”,其代理人表示:开庭前,他们已主动删除了点歌系统里涉案的50首歌曲。“侵权这是事实,可对赔偿金额我们不认可,太高了!按照云南省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一首歌收费5.18元,我们有50多个包房,每首歌的著作权使用费为380元左右。”

  鸟人公司代理人说:“我们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建立起完善、健康的收费机制,从而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双赢的结果。现在的现状是权利人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过,因此从社会影响和对侵权使用者的惩戒角度看,本案具有标杆性的社会意义。如果判赔数额过低,则会造成侵权成本过低,会使部分ktv行业经营者认为不交著作权使用费也没什么大不了。”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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