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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015年8月19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著作权法》对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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