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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考察报告

2015年9月23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工作组赴日本和韩国,对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考察团分别与日本特许厅、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经济产业省、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事务推进局、韩国贸易振兴会、韩国知识产权局、韩国专利法院等七个部门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交流,获得了一些对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实施有一定启发和借鉴意义的资料。下面就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日本知识产权战略考察情况
  考察团在日本共考察了日本特许厅、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经济产业省、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事务推进局这四个部门。这四个部门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执行的核心部门,与之相关的战略实施考察可以代表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情况。
  (一)日本特许厅
  日本特许厅除了履行法定的专利审查职能外,还作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重要执行部门,从专利审查制度与标准的完善、推动审查结果国际共享、提高专利审查速度、对外援助支持等方面提高工作的适应性和服务水平。
  自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日本特许厅一直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实施者。例如,在2010年的战略推进计划中,共列入93项政策,其中有23项与特许厅有关,占到24%。八年以来,日本特许厅主要参与或承担了以下战略工作:一是协助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一直为其输送优秀审查员担任审判技术顾问;二是协助在多所大学设立知识产权本部,建立tlo,并在大学中普及专利知识;三是为提高审查速度,大幅增加固定任期的审查员人数;四是与多国合作,开通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推动本国专利申请在国外的快速获权;五是协助经济产业省打击假冒产品;六是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咨询窗口。
  据了解,当前阶段日本特许厅专利审查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缩短审查周期,减少工作积压。通过加大检索外包数量(2010年约有65%的现有技术检索进行社会外包)、增加固定任期的审查员数量(2010年使审查员人数增长到1703名)、提高检索系统工作效率、开发dossier访问系统等措施,使一通周期在2010年年底缩至28个月左右。二是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部门实施审查过程质量控制、局级质量办公室进行事后评价分析并加以政策引导的方式,实现全过程和全员的质量管理。审查员的年均单产逐年增加,2008年达到每标准人年220件,分别比uspto和epo高138件和172件。
  日本特许厅重视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他们认为,拥有专利的中小企业的员工人均营业利润高31%,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可以取得更显著的效果;中小企业虽然拥有卓越的技术,但大部分未能将知识产权提高到战略层面加以保护、利用。基于这样的认识,日本特许厅从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发明构思形成和研究开放、获得专利保护、以及专利产品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展开了全方位的援助。具体措施包括五方面内容:提交专利申请和实审请求前的服务,实审审查过程中的服务,向海外申请专利的过程服务,关于中小企业人员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以及专利运用方面的服务。在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过程中,又专门制定了三项重点援助政策,分别是专利申请费用减免制度,面向中小企业等的免费现有技术调查支持,免费加快审查等。今后,日本特许厅将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援助一站式服务日”活动,并在各都道府县设置受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一站式机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以期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援助机制。
  (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下建立的。在“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下,建立实质上具有“专利法院”功能的课题被提了出来。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2003年7月通过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提出了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课题。据此,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承担了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立法准备工作。2004年(平成16年)6月,通过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据此,2005年4月1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成立。其审判组织机构包括法官、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员、法院事务员和专业委员构成。现在共有18名法官,11名技术助理法官。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四类案件:第一,对专利局做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全部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管辖;其次,民事上诉案件中,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以及有关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第三,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出版权、植物品种权的上诉案件,同时又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属地管辖的,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处理,不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管辖的,将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由对应的8个地方高等法院管辖;第四,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主要争论点需要有关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其他类案件,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管辖。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置比较独特。其定位依然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而是存在于一国普通法院系统的分部,因此只能算作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范畴。对此,日本知识产权学者的解释是:(1)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会增加关联纠纷的竞合管辖:(2)独立法院处理相关案件会在审判速度上受到人事等方面的制约;(3)不同区域的人提出一般的版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存在不便。总结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主要特点包括:(1)一审与二审区别对待原则;(2)专利技术类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区别对待原则;(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区别对待原则。
  知识产权法院以专门化为其基本特征。在审判方式方面,该法院注重法律背景法官和技术背景法官的组合,并积极从人事和对外交流方面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队伍的素质。为了适应科技技术快速发展、专业化和尖端技术类案件不断增多的形势,该法院建立了法院调查员制度和专门委员制度,并积极寻求在各专业领域具有最高权威的学者、研究人员和专利/商标代理人等参与诉讼程序。目前全国约有200名专门委员。对于企业经济活动和我国产业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还引进了由陪审团进行审理及审判的制度——大合议制度,陪审团由5名陪审员组成。
  (三)经济产业省
  按照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体系,经济产业省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承担部门,在2010年的战略推进计划中,经济产业省参与或承担了其中77%的任务。其中,制造产业局和中小企业厅的主要任务是接受企业咨询、搜集假冒盗版信息、打击假冒盗版、推动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制造产业局是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协调部门,它也是接受企业咨询、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假冒盗版问题、对行业进行支援的具体执行部门。另外,制造产业局还是日本政府面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咨询受理窗口,在接到企业咨询后,负责与财务省、警察厅、农林水产省、文化厅、总务省和外务省协调反馈。截止2010年3月,共完成知识产权咨询2602件。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假冒盗版问题方面,它主要与海关、警察厅合作,联合查处进口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协助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调查和拘捕。制造产业局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是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协调外国法律修订以满足日本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利益。为此,其设立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制度,根据企业举报申请,由贸易振兴会或委托海外调查公司进行侵权情况调查,以此作为外交途径解决贸易争端的基础。
  (四)知识产权推进局
  日本知识产权推进局的局长介绍了知识产权推进局成立的背景以及战略推进的体制机制,知识产权推进局内阁参事官介绍了2010年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首相担任战略总部的部长,战略总部的成员为全部所有的内阁大臣,此外还专门聘请10位著名的企业家、大学教授和律师为战略总部的成员。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下设知识产权推进局。该局由25名成员组成,其中17名来自各部委,6名来自产业部门,2名来自大学。
知识产权战推进局的主要工作是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知识产权战略事务局下设企划委员会和两个专门调查会,企划委员会负责协调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专门调查会负责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新的课题,为制定下一年度的推进计划提出对策建议。其中,知识产权强化竞争力和国际标准化专门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知识产权强化竞争力的课题,并开展七个领域的知识产权标准化研究工作;多媒体素材强化专门调查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日本品牌振兴的课题,并针对近年来数字技术发展和网络化普及的知识产权制度开展研究课题、提出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推进局每年6月份出台当年的“推进计划”。各相关部门按“推进计划”的要求落实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其中经济产业省负责落实《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工作;文部科学省负责《著作权法》的相关工作;农林水产省负责《种苗法》的相关工作。企业和大学也按照“推进计划”开展各自的工作。
  2010年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起点更高,重点更明确。基于对社会即将进入“模块化产业时代”的反思和日本竞争力下降的担忧,日本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定位成今后强化日本竞争力的战略中枢,与日本的“新增长战略”一体推进。2010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聚焦于发挥日本擅长的技术和被称为“酷日本”的文化。其中共设定了93项具体措施,列出了各任务的2020年成果图以及用具体数值表示的目标指标。推进计划主要包括三大战略:一是选取包括尖端医疗、水、新一代汽车、铁道、能源管理、多媒体素材和机器人等在内的七大日本领先领域,通过获得国际标准化特定战略领域的国际标准,强化日本竞争力;二是以支持多媒体素材向海外发展、加强多媒体素材人才培养、解决好与之关联的数字化、网络化问题为主要措施,推进以强化多媒体素材为核心的增长战略;三是采取若干知识产权的跨产业强化措施,例如促进风险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用,将产学研官提高到国际先进水平,完善加快创新的基础设施,以及建立课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全球权利获取和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等,以此提升日本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效果。
  二、韩国知识产权战略考察情况
  在韩国,考察团主要考察了韩国发明振兴会、韩国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法院。考察过程中,发现韩国政府自金融危机以后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其加紧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有望年内发布《知识产权基本法》,逐步加大知识产权政策实施力度;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方式方面,其借鉴了日本、中国等多个国家的经验,但又有其独到的一面。
  (一)韩国发明振兴会
  韩国发明振兴会,简称韩国发明促进协会(korea invention promoting association,简称kipa),其宗旨为奖励优秀发明,促进技术发展。它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发明促进部、知识产权商业调度中心、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及地方的分会等。现有140名工作人员。
  kipa是韩国特许厅的合作机构。kipa年度工作预算在600亿韩元左右,合美元约5300万左右,其中70%的费用由韩国特许厅拨付。特许厅许多面向企业的支援项目都由kipa承担,例如,pct申请资助、专利价值评估资助等。对于pct申请资助项目,资助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申请获得比为4∶1,按pct进入国家的个数计算额度,每进入一个国家资助5000美元,最多资助5个国家。2010年,pct申请资助预计支出31亿韩元。专利价值评估资助是kipa刚启动的工作,现在已经完成了评价系统数据库的建设。据其介绍,专利价值评估一般包括技术评价、商业评价两个方面,每件专利的技术评价费用在3千万韩元左右,商业评价费用为2千万韩元左右。评估费由专利转让方、受让方、国家三方联合承担。
  kipa也是推动专利技术创造和产业化的非政府机构。为了增强韩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kipa在普及知识产权和发明与创新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工作。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推动专利技术交易、组织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开展专利信息服务。它还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促进发明人与公司的接触,以促成专利技术的商业化。这些活动包括:举办技术展览、交流技术信息、组织参加国际发明展览、举办学生发明展览等。在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普及方面,kipa也有一些独到之处,其将青年学生作为主要普及对象,通过编制面向青年的知识产权教材、组织大学生开展创新比赛、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课程、组织知识产权水平考试等方式,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和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传播给最有创新活力的一代,用以帮助其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能力。此外,kipa还组织开展一些赋有趣味的普及性展览活动,其在kipo办公大楼的一层设立了“发明人殿堂”展室,免费向公众介绍韩国的发明和尖端技术。
  (二)韩国知识产权局
  在韩国知识产权局,考察团主要了解了韩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和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情况,并就专利制度如何满足社会需求、如何支持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我国类似,韩国知识产权局也有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职能,在知识产权战略的设施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韩国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的颁布实施将韩国带入一个依靠知识积累和技术活用实现快速发展的轨道。2009年7月,直属总统的韩国国家竞争力强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委员会与政府13个部门联合制订的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战略提出三大战略目标:一是改善技术贸易收支,二是扩大著作权产业规模,三是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主导力。战略提出11项战略举措: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金融、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建立公正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引领国际专利制度发展潮流、推进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进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建设信息化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在战略实施部分对战略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
  韩国知识产权基本法有望年内发布。2009年下半年,韩国政府批准在国务总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的企划团队,负责协调推进《韩国知识产权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制定工作。根据时间进度安排,韩国政府将于2010年初将《基本法》草案提交国会审议,预计2010年下半年在国会通过的可能性较大。《基本法》草案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提出重点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三个方面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此外,韩国还计划成立最高级别的行政组织机构,即直属总统或国务总理的知识产权委员会,以决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大事项。
  实施专利制度与专利政策调整。其一,2009年10月,韩国政府修改了专利法。主要内容包括简化申请的形式和手续办理方式,完善再审请求制度,修改驳回期限等等。这些修改都在一定程度上都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得稳定的专利权。其二,施行专利资助政策。按照该政策,低收入人群可请求申请费、实审请求费用、专利注册费减免,减免比例为50%~100%。其三,丰富专利审查轨道。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申请人对审查速度的多元化需求,韩国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作出调整,由“加速审查”转向“三轨制”审查,以满足申请人多样化的需求。所谓“三轨制”包括加快、普通、延迟三种不同的审查程序。
  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和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援助。一是选择绿色技术领域、新增长动力的知识产权,在新技术产业化之前提供资金支持,从现在以支援小型项目为主(7.5亿韩元),逐步向大中型项目(25-100亿韩元)扩展。二是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规定对授权后3年内闲置的国家所有专利,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1年,之后3年享受50%专利许可费的优惠。三是加强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力量,有效发掘有潜力的专利技术,并实现产业化,选派具有丰富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专家,帮助大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四是对韩国企业海外主要市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ip-desk),向出口企业及参加海外展会的企业提供专利纠纷风险事前调查服务,将纠纷发生率降到最低。五是开展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开发适合企业规模、权属、投资地区等试点企业出口状况的保险品种,向中小企业支援部分保险费。
  (三)韩国专利法院
  韩国专利法院建于1998年3月1日。两年后,专利法院搬到了大田。专利法院现在人员包括:1名院长,3名主法官,9名法官,11名技术审查员和秘书。院长负责法院的司法管理和人员管理。专利法院下设三个部门,每个部门都包括一个三方审判小组审理案件,主法官负责主持。技术审查员需要在不同的科技领域有着长期的专利审查经验,比如机械工程、电子工程、化学领域等。
  韩国专利法院的受理范围仅限于行政诉讼。这与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院相去甚远。在韩国,侵权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受理,只有对韩国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审查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才能提交专利法院处理。由此看来,该专利法院是一个位于司法体系内部、对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制衡的司法部门,在该意义上,它更象是一个从高等法院的行政诉讼厅独立出来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法院。近年来,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专利法院引进了类似于preliminary hearing程序的调查程序,一般由代理人提供相应服务。就其受理的案件而言,以商标案件居多,专利案件较少。2009年,专利法院审判的案件中,维持率达到70.6%。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10年来,判决专利无效率也达到了70%以上。
  三、日韩知识产权战略考察启示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以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先导
  综合日韩两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方式和手段,两国均以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先导。在2002年颁布实施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中写道:为了迅速而有重点地推进与形成知识产权立国态势相关的策略,至迟要在2003年的国会上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后来,日本政府在2002年年底的国会上通过了该法。按照该法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界定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将其延伸到发明专利、电影与音乐作品、企业商标与商号、商业秘密;明确了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大学事业单位等的职责;第二章列出了八项知识产权政策重点;第三章设置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工作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该计划对战略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监督实施;第四章是成立知识产权本部。由此看来,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方针的确立首先得到了国家强制意义上的法律保障,是对法治国家的响应。
  韩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日本类似。2009年,韩国政府颁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后,首要工作内容就是推动知识产权基本法的颁布。2009年下半年,韩国政府批准在国务总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的企划团队,负责协调推进《韩国知识产权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制定工作。根据时间进度安排,韩国政府将于2010年初将《基本法》草案提交国会审议,预计2010年下半年在国会通过。
  韩国知识财产基本法(草案)分为5章,包括41个条文和2条附则。第1章是总则,规定了目的、理念和知识财产的定义。第2章是制定知识财产政策及施行体系,规定了建立知识财产基本计划及施行计划、设置国家知识财产委员会及秘书处、赋予分配预算、评估政策等权利。第3章是支持知识财产的创造、加强知识财产保护、完善解决纠纷体系、促进知识财产的促进利用。第4章规定加强知识财产基础环境,包括营造有利于知识财产的社会环境、加强教育培训、使知识财产制度与国际接轨、促进知识财产信息的普及与流通。第5章是附则,规定了保密责任和处罚条例。由此可见,该基本法的内容和作用与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大致相近,也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了组织和制度方面的法律保障。


  (二)战略实施专门机构的设立为战略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首相担任战略总部的部长,战略总部的成员为内阁大臣,此外还专门聘请10位著名的企业家、大学教授和律师为战略总部的成员。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下设知识产权战略事务局,主要工作是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事务局还设有研究小组,对“推进计划”提出咨询意见。各相关部门按“推进计划”的要求落实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韩国也组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层战略推进协调机构。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影响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涉及众多政府相关部门,各政府部门的目标和利益导向又不同,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机制来协调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有鉴于此,韩国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之初就设立了知识财产政策协议会,主席是国务总理室室长,负责协调17个相关成员部门的战略工作。此外,还组建了知识财产战略企划团,具体承担战略推进工作。为了加强机构职能,计划在制定《知识财产基本法》后,新建国家知识财产委员会及秘书处,赋予其分配预算、评估政策等权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协调。
  (三)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过程中重视协调与监督
  在日韩两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将部门协调和计划执行监督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首先是推进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职能相分离。日本知识产权事务推进局、韩国知识财产委员会是推进计划的编制机构,同时履行部门间的协调与政策执行监督职能。这些专门机构在协调层级上隶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下设政策研究部门,用以收集信息,提供政策支持。与之相对,相关国家政府部门成为具体政策执行者,但有推进计划的编制建议权。此外,在知识产权战略或推进计划中明确任务措施的目标指标、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这种计划编制职能与执行职能的分离以及工作落实责任的明确限定,是现代行政管理理念中合作分工的核心体现,其有助于统筹协调,有助于客观、独立、公正地评价和监督政策执行,也有助于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日本政府高层对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关注和重视。为了强力协调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实施,日本总理大臣一年至少会有3次参加部门间联席会议,每1~2个月都要参加一次知识产权推进会议。
  日韩两国相比,韩国推进计划的协调难度更大一些。这是因为,韩国知识产权战略涉及17个相关政府部门,但是作为战略推进协调机构的知识财产政策协议会的主席仅是国务总理室室长,作为战略执行操作机构的知识财产战略企划团的团长也仅仅是国政运营2室室长。这两个机构的协调能力明显弱于日本当初的战略推进协调机构。日本设置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本部长为内阁总理大臣,由于内阁总理大臣作为本部长,日本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发挥很强的协调作用,而韩国则很难发挥出这样的作用。
  (四)中小企业支持援助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内容
  考察过程中发现,日韩两国都把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支持援助作为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在这两个国家,大公司的专利申请总量占国内专利申请总量的90%以上,而中小企业数目却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两国官员均认为,国内中小企业虽然拥有卓越的技术,但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和技能,不能将这些知识产权提高到战略层面加以保护和应用,而一旦其利用知识产权,将取得比大型企业更显著的效果。在将新技术转化成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过程中,中小企业面临着对大型企业来说不是问题的苦恼。基于这种认识,两国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都把对中小企业的援助作为重要任务。
从援助内容来看,日韩两国都对中小企业实施全方位的支援,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是资助政策,面向中小企业提供pct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减免、侵权调查资助、无形资产评估资助等支持;二是涉外支持,帮助中小企业搜集海外侵权信息,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咨询服务等;三是人员培训,通过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举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研讨会、组织编制各类案例汇编等形式,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四是专利运用支持服务,例如通过组建专利顾问队伍,开发专利流通数据库和专利地图,开办专利集市等等,帮助中小企业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五是专利获权服务,除了面向中小企业的申请费用减免外,还在加快审查、面谈审查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五)社会服务机构是政府推动战略实施的重要合作伙伴
  无论是日本和韩国,很多政府公共服务类工作都是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合作完成的,具体合作形式就是公共服务外包。例如,韩国知识产权局将企业援助、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各类发明创新激励活动、专利信息传播等都委托给韩国贸易振兴会。韩国政府(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服务要求,解决工作资金,实施监督和考评。日本经济产业省利用贸易振兴会的海外网络,向其委托知识产权侵权仿冒案立案调查职能。对于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tlo)、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专利地图服务等工作,大多也是经济产业省委托相应社会服务机构完成。此外日本特许厅大约65%的专利审查检索任务也都是通过外包,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完成的。
  日韩两国的这些做法有其历史原因。第一,政府编制相对有限。日本特许厅编制在1700名左右,韩国知识产权局也在1500名。这样的人员规模除了要承担日趋繁重的审查任务外,还要开展一些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人力比较紧张。此情此景之下将公共服务外包恐怕也是无奈之举。第二,社会机构服务能力较强。无论是贸易振兴会、还是各类社团组织,由于组建时间较长,又有较好的社会基础,它们均已具备了较强的服务协调能力。此时政府进行公共服务外包也就具备了合适的合作对象。第三,西方公共管理社会化的现代行政理念在这两个国家已经具备相当基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需要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制度支持,当全国行政管理系统就公共服务社会化的问题达成共识,且政府采购、招标等制度相对健全时,公共服务外包就具备了可操作性。综上,日韩两国战略推进过程中的公共服务外包行为是其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这有可能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值得宏观管理者关注。
  此次考察,开拓了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工作组成员的视野,为今后专利战略的推进和实施积累了一些经验和素材。但我们也认识到,各国国情不同,文化传统有较大差异,考察活动虽然带回了日韩两国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些经验做法,但其未必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在今后的工作实践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我国社会需求,结合实际问题仔细研究、审慎借鉴,方能出台针对性好、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进而将专利事业发展战略落到实处。


考察团成员:徐聪、毛金生、韩秀成、曹冬根、孟海燕、徐海燕
  
执笔人:孟海燕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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