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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从《沂蒙六姐妹》案看事实作品版权保护

2018年1月12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编者按

  从上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在中国老百姓还不知道电视机为何物的时候,红色题材电影就陆续上映。这些优秀的作品有相当一部分取材于现实生活,不过即便如此,也有部分作品会惹上法律麻烦。从近年发生的纠纷来看,有部分作品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或是引起其他权益的纠纷。那么,如何在尊重事实和进行艺术创作而不侵犯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则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事实作品是指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或者企图反映事实的作品的统称,主要包括描述历史的文章、科学论文、纪录片等。这一概念发源于美国,不过学者对具体内涵没有给出统一观点,在各国版权法中也并非法定作品分类形式之一。

  不过,就是这些取材于客观事实的作品也会惹上法律麻烦。从近年发生的纠纷来看,有部分作品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有部分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本文就以热播电影《沂蒙六姐妹》纠纷为例,从著作权法角度探讨此类案件背后的版权保护问题,以期更好地实现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红色电影惹上法律纠纷

  电影《沂蒙六姐妹》作为向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影片,曾被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确定为6部重点献礼影片之一,讲述的是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孟良崮战役中,沂蒙山区6位姐妹带领全村人民支援革命前线的感人事迹。

  然而,影片播出后,却引起了山东“模范烈属”李凤兰养子女的不满,他们认为,影片中张月芬的原型就是其母亲李凤兰。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电影中张月芬的主线事迹与红嫂李凤兰的事迹高度重合,只要知道红嫂李凤兰事迹并看过电影的人,都能感受到这实际讲述的是李凤兰这一位为烈士守候一生的感人事迹。虽然导演和编剧在影片的结尾把李凤兰生前的照片特写出来,并配以人物说明,但并不能改变片名‘沂蒙六姐妹’给观众带来的错误认识。”李凤兰养子女遂将出品方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沂蒙六姐妹》属于故事片电影,并非纪录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艺术创作和加工。另外,片尾对李凤兰的文字介绍和照片,已足以让观众了解到电影人物张月芬在创作过程中部分取材于李凤兰,让更多观众了解李凤兰的“红嫂”形象,没有什么负面效应,并未损害李凤兰的荣誉权。据此,法院驳回了其子女的全部诉求。

  正确界定事实作品内涵

  笔者认为,此案的启发意义主要在于:一是要如何保护好红色经典,从法律角度保护特殊人物、英雄人物的荣誉权、名誉权,以便他们的英雄事迹、特殊经历不被随意篡改;二是如何在保护好艺术创作的同时,规范电影人的改编行为;再者,因电影创作的独创性特征而受版权保护,则应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协调好版权人和其他个人以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于本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认为,电影《沂蒙六姐妹》属于事实作品,即依据客观事实创作的作品。由于此类电影一般是依据真人真事创作,因此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相关法律纠纷。

  那么,何为事实作品?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不过其学者并没有对内涵给出统一的观点,其关注的重点往往是哪些作品属于事实作品,事实作品在各国版权法中并非法定作品分类形式之一。在我国,这一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国内学者在探讨作品分类时也较少提及到。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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