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明
2018年2月8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所谓委托发明,即如果甲与乙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由乙来进行开发,甲支付相应的报酬。乙方开发出的技术如果属于专利技术,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方有两项权利:第一,免费(无偿)实施的权利。第二,在受托人转让专利技术的时候,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专利权的主体可以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而取得专利权。如果作为专利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专利。
-
-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ip-lvshi.maxlaw.cn/art/view.asp?id=905723803733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