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开心网涉不正当竞争开打二审官司
2015年3月10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不知众多玩开心网的朋友在输入域名时是否发现了“kaixin001.com”和“kaixin.com”是两家不同公司经营的网站,在2009年时,“kaixin001”所属的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kaixin.com”所属的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开心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4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开心人公司认为其“开心网”(kaixin001.com)系知名网站,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相似的名称;2、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3、驳回开心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心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2、3项、判决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并在多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改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庭审中,合议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问题和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得当,针对这两大焦点,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事实认定无误,希望法庭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鉴于上诉人不同意调解,休庭20分钟之后,法院当庭宣判:开心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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