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标准
2015年3月10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首先应审查原告所称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规定说明,商业秘密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在具体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我们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该信息是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中有记载;该信息是否通过在国内使用而公开;该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交谈、展览等方式而公开;该信息是否为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包括信息持有人获得或者产生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以及他人获悉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它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应以市场的需求为依托。3.采取了保密措施。对于何种措施属“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列举为:“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及“签订保密协议”。我们认为,对员工的保密措施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作纪律、张贴保密规章制度等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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