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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法是音像产业的“强心针”

2016年1月29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至今已经超过20年。这期间为了满足wto的要求分别做过两次修订。纵观我国其他法律,在过去的20年里,无论是保证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公法,还是平衡民间平等主体间的正常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关系的私法,均在不同时期根据国情变化做过多次修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自1982年颁布后已经修订4次,刑法自1997年大修后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修正案,公司法、证券法等民商事法律也都在出台后根据国情进行了修订。即使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专利法在2008年年底修订,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也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唯有《著作权法》是个例外。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将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也正在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西方各国在近20年里均频繁修订著作权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面对国内外如此波澜汹涌的局面,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唯有我国的《著作权法》踟蹰再三,如此下去《著作权法》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而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桎梏。

  我国《著作权法》的整体框架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确立的。其中诸多具体制度是按照当时的社会关系设计的。今天已经在很多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具体地讲,作为文化产业中的一个主要部分,我国音像产业在最近的十余年里,已经萎缩到苟延残喘的状态。若再不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法律和相关政策、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整个音像产业即将全军覆没。

  在上世纪80年代,音像产业曾是一个强势行业。音像公司或出版社每出一张唱片或者一盘磁带都能带来丰厚的利润。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音像制品在技术上完全被数字化,而不再延续过去的模拟信号方式;其发行和传播方式也随之改变。然而,技术更新从来都具有两面效应。就在我们享受高保真的数字音乐的同时,数字化所带来的传播方式的更新已经对音像产业构成了挑战,任何人要获得最新发行的数字音乐可谓易如反掌。只须在互联网上点击数次鼠标即可。在我国,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一直存在问题,以致盗版数字音乐泛滥如潮。如此状态持续数年,最终导致中国音像产业走向衰落,就连历史最悠久、号称拥有最完整中国唱片资料库、曾经举办过最具权威性的中国金唱片金奖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如今也只能靠其他产业的庇护寄人篱下。在当今中国,音像制品的出版无不赔钱。据称,当年数百家音像出版企业,如今仅剩下不足10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著作权制度未能给音像产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抛开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环境在整体上存在的问题不谈,仅从著作权法中录制者权的内容看,20余年一贯不变的相关规定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实际需求了。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音像产业靠着发行磁带或唱片足以赚得盆盈钵满了。因此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未将音像制品的二次使用作为录制者权加以明确规定。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但是,当信息传播技术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在人们的音乐消费习惯已经改变之后,我国《著作权法》仍然维持20年前的状态,以致我国的音像企业仍然只能靠卖光盘或者磁带的经营模式来获取利益,这就造成了产业生存的困境。在网络终端已经进入家庭,且盗版依旧猖獗的今天,销售光盘等有形载体的经营模式完全不足以支撑音像产业的发展。据有关材料分析,近年来连街边的盗版光盘销售商面对现状都叫苦不迭无利可图。而现行的著作权制度又没有对音像制品的二次使用作出规定,这就将整个音像产业逼上了绝路。从拯救音像产业的角度考虑,现行制度必须改革。

  在我国现阶段,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二次使用者大多财大气粗,比如传播渠道较之音像产业显然处于强势地位,且二次使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大大超过发行光盘的直接获利。一些唱片公司不得不靠着组织现场演唱会的赢利模式来维持其生存。此外,网络服务商、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等渠道仍然几十年如一日地维持着往日使用他人音像制品的模式。且这些新、老媒体在现行体制下的生存状态可谓茁壮无比。因此,为了挽救我国的音像产业在《著作权法》中增加音像制作者的广播权、表演权等音像制品的二次使用权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另一方面在国际社会中,西方各国的著作权法中多有类似规定;国际条约中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还是伯尔尼公约或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也都对前述音像制品的二次使用规定予以认可。因此应当尽快修订《著作权法》,明确赋予音像制品的制作者相应的权利。

  鲁迅在近90年前曾发出“救救孩子”的呐喊。今天,难道我们不应当为了我们的孩子救救我国的音像产业吗? (郭禾)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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