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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属什么行为

2016年8月30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目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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