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6829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不当竞争

交通部: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2017年7月12日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http://ip-lvshi.maxlaw.cn/

原标题:交通部: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人民网北京8月2日电 近日,出租车改革方案出台,就此人民财经特别邀请相关专家对出租车新政进行了解读。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汽车处处长王绣春指出,作为此次出租车改革顶层设计的配套部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以下几大关键点:

一是明确了网约车的发展定位,明确是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二是明确对于平台企业,还有车辆、驾驶员,按照即有的法律规定,实行许可管理。明确了经营者,也就是平台公司,应该承担乘运人责任,要求具备线上线下的服务能力,对于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也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是具体明确了网约车平台需要规范经营行为。比如说要求保证提供服务车辆的驾驶员,要具备合法的资质,要求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要一致,在信息安全方面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排除、限制竞争。这有些是按照即有的法律法规,有些是根据网约车新业态的一些特有的特点,从保障乘客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来作出的这些要求。

四是建立多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因为我们这次管理暂行办法也是七个部门的联合部令,实际上涉及的部门还不止是这么多,也就是说网约车是一个跨领域、跨部门的新兴业态,也需要相关的部门一起来共同做好规范化发展网约车的工作。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律师:黄学国 [济南]

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668296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ip-lvshi.maxlaw.cn/art/view.asp?id=887294463679 [复制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Copyright@2024 法律咨询热线:188668296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